扬州劳动工伤律师

一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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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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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意外出工伤 村委会被判赔万元
2018年5月7日  扬州劳动工伤律师
    一村民按村干部安排去帮兽医员打防疫,不想出了意外,针头倒扎伤了自己的眼睛。此伤残损失究竟由谁赔偿?12月7日,湖北枣阳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1年9月1日晚,湖北省枣阳市熊集镇xx村一组组长邹a安排同组村民张b、阮c帮忙兽医员陈d给鸡子打防疫。陈d将配制好的两瓶疫苗及注射器交与张、阮二人,让其到农户家打针,陈自己则在张b家看电视。在农户耿某家中,张b捉住一只鸡子,准备注射时,不料鸡子突然挣脱飞起,注射针头一下子刺入自己右眼。伤后,张b两次到襄樊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8995.60元。张b右眼的伤残程度,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为医疗费赔偿,双方意见不一,张b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xx村赔偿医疗费等费共计35838元。
  法庭上,围绕医疗费由谁赔偿问题,双方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争辨。
  原告张b认为,我与xx村之间系雇佣关系,我只听从xx村的安排、指挥。另外xx村明知我没有专业知识,在安排我打针时,却没有讲清楚只是帮助兽医员逮鸡子,不允许操针注射,因xx村有过错,故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xx村辨称,村安排张b协助兽医员给鸡子打防疫,并没有让张b操针注射,张b没有行医资格,出于好奇造成伤残,系其自身的过错造成,与我村没有因果关系。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出工方式安排原告给兽医员帮忙,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具有在劳作中一般谨慎、小心的安全常识,但原告明知自己没有给牲畜打防疫的经验和资质,在兽医员未亲临现场的情况下,仍操针注射,其主观上有一种轻信心理而疏于防备,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原告存在严重过错,故应负主要责任。被告xx村在安排原告以出工的方式打防疫时,仅按兽医员意见让原告帮忙,没有对原告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也没有明确"帮忙 "的范围,被告方不认真负责的态度,放任了该纠纷的发生,故被告方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xx村赔偿张b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费10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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