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劳动工伤律师

一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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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职工 三种情形给补偿
2018年7月6日  扬州劳动工伤律师
  张全是某公司职工。2006年3月,该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张全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采取增加张全劳动强度等办法予以刁难。
  后来,公司告知张全,如果他自愿辞职就可得到一笔丰厚的生活补助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张全遂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音讯。
  张全找公司索要补偿遭到拒绝。张全想问,他能要回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说法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解释,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在下列情形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则没有相应规定。本案中,张全被骗提出辞职,但没有证据证明,所以不能获得赔偿。
  梁律师提醒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慎重,不要让单位逃避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文章来源:扬州劳动工伤律师

律师:刘飞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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